姜华丽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认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
来源:姜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4
浏览量:3024

【案情简介】本案被申请人马某,自90年代以来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需要服用药物治疗,出院后马某一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常年休假在家。之后马某与她人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姻存续期内马某病情加重,1998年10月马某再次入院治疗,住院达一年之久。1999年马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婚生女由前妻抚养。

离婚之后,马某一直处于独具状态,病情反复,尤其是近年,发生多起马某伤人及自伤情况,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也曾多次介入,马某也到威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强制治疗,但是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经威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马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鉴于马某病情日益加重,为了保护马某周边邻居生命财产安全,马某的婚生女牛某找到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委托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姜华丽律师为代理案件,申请认定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牛某作为其监护人。

【承办过程】作为本案的申请人,马某的婚生女牛某委托苗建伟律师代为处理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宜。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姜律师积极与马某所在单位联系,了解更多详细情况。通过马某的多位工友的陈述、历年来医院出具的诊断说明书和住院、出院记录,姜律师对案情有了更深入的认知,为了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指定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马某的病情进行鉴定,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马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本案的事实清楚,有医院的诊断说明书、住院病例、鉴定意见书、相关人员的陈述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支持本案的请求。

【承办结果】法院支持了申请人合理的请求,考虑到案情以及被申请人此后的照顾、赡养情况,判决被申请人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牛某为马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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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华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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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华丽
  • 执业律所:
    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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